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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

作者:陈璇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过失犯罪的不法构成要件可以在理论上划分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两部分。其中,行为无价值的内容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的行为;结果无价值则体现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过失犯结果无价值的判断往往只停留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 实因果关系之上。n〕晚近以来,人们对过失犯中注意义务规范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愈加关注,并基本上已达成共识:过失犯结果无价值的成立不仅要求法益侵害结果与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还以该结果能够在规范上归责于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属性为前提。在此基础之上,我国过失犯基础理论的规范化与精细化程度日渐提高,尤其是在以下两个重要领域内获得了长足发展:一是注意义务违反性与结果的规范关联(即合义务的替代行为);〔2〕二是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3〕鉴于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后者还有诸多基础性问题亟待厘清、梳理和展开,本文打算以中外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为导引,就注意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对过失犯不法构成要件的意义展开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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