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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

作者:张明楷

摘要:目次一、司法解释目的的转向(-有的司法解释以满足“民意”为目的(二)有的司法解释以一般预防为目的?(三)有的司法解释以应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为目的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类推解释(二)激及既往三、具体解释内容的缺陷(-)混淆违法与量刑责任(二)琨淆行为与结果(三)混淆犯罪形态(四)混淆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五)重复评价案件情节 1997年修订刑法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颁布司法解释的积极性明显提髙。近年来,在上级司法机关针对法官、检察官制订的考核指标极不科学、下级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相对低下,没有司法解释几乎难以办案的背景下,“两高”颁布司法解释的件数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这些司法解释虽然对下级司法机关适用刑法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的多数解释结论也值得肯定,但也存在诸多疑问,有必要展开分析。一、司法解释目的的转向根据《立法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关键字:司法解释 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