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特别关注 >

[中国法院网]学界高度关注钱锺书杨绛私人信件拍卖事件

时间:2014-11-03 16:26:43

      近日,媒体纷纷报道某公司即将拍卖大批钱锺书、杨绛及钱瑗私人信件一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私人信件涉及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多种合法权益。擅自拍卖私人信件,会严重侵害这些权利,影响正常的人际交往秩序和法律权威,法学界对此给予高度重视。5月26日,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三所高校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宪法领域的权威法律专家,对私人信件拍卖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远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杨明副教授等参加了会议。
      经过深入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严重侵害作者及他人的隐私权和著作权,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当依法禁止。
      与会专家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作者的隐私权。私人信件本质上是个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进行的私密通讯,涉及作者和他人的隐私。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导致信件中的私人信息向第三方甚至社会公众公开。对这种严重损害信件作者隐私权的行为,书信作者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拍卖私人信件侵害书信作者的著作权。书信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书信的作者,不因信件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收信人或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达到宣传推广之目的,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这些行为都侵犯了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拍卖私人信件违反公序良俗。私人信件的性质特殊,体现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收信人虽然对信件享有所有权,但是并不能随意处分这些信件。收信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应当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伤害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不得侵害发信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公开拍卖私人信件,明显违反这些法律原则。
      第四,拍卖私人信件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权。依据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的通信秘密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许可拍卖私人信件,势必侵犯宪法保护的通讯秘密权。
      第五,保护私人信件作者的合法权利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和司法严格保护书信作者的隐私权、著作权和通讯秘密权,以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和道德价值观。
      与会专家呼吁,全社会要高度关注此次拍卖事件。如果我们的社会允许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不加以制止,这将向全社会发出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在中国,他人可以随意侵害其他公民非常私密的个人信件及其隐私!这必将摧毁人与人之间已经非常脆弱的信赖关系,使得人人自危,不敢坦诚交流。在诚信严重缺失、法治尚待确立的今天,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发出强有力的正确指引,引导所有公民在行使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据悉,杨绛本人已于5月26日发表公开声明,坚决反对其本人与钱锺书及女儿的私人书信被拍卖,称如果拍卖举行她将诉诸法律,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以下是杨绛公开信全文:
      近来传出某公司很快要拍卖钱锺书、我以及钱瑗私人书信一事,媒体和朋友很关心我,纷纷询问,我以为有必要表明态度,现郑重声明如下:
      一、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年逾百岁的我,思想上完全无法接受。
      二、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
      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我作为普通公民,对公民良心、社会正义和国家法治,充满期待。


关键字:学界 中国 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