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杂志导读 > 2011 > 02 >

芬兰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介评

作者: 钱颖萍

摘要:芬兰的群体诉讼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申请禁令的群体诉讼以及请求赔偿的群体诉讼。在请求赔偿的群体诉讼中,芬兰消费者巡视员拥有代表特定消费者群体采取法律行为的专属权利,但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所有的“选择加入”的群体成员均发生效力。整体来看,这种请求赔偿的群体诉讼受到很大的限制。首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大众消费领域的纠纷;其次,诉权只给了消费者巡视官。这种严格受限的群体诉讼在实践中很难应对频发的大规模纠纷,这也迫使芬兰不得不在诉讼外谋求解决之道。


关键字: 群体诉讼 选择加入 公共诉讼 试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