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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联合声明》“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放弃了什么?——基于条约解释理论的批判再考

作者: 张新军

摘要:从国际法的解释理论上看,单方解释本身并不被国际法所禁止。这样的解释虽不对中方构成约束但也不会必然导致非法无效的后果。不仅如此,基于《条约法公约》解释规则的批判也是无力的,究其原因并不在于解释规则不具有义务性和约束力,而在于解释过程的复杂性和灵活性。解释过程的复杂性允许解释规则运用的灵活甚至赋予解释上一定的裁量,但绝不意味着可以背书肆意的解释。逻辑上自相矛盾的解释,在包括国际法在内的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对判决都是致命的。日本最高法院“4·27判决”对中国单方放弃战争赔偿要求这一条款,扩张解释到放弃对象包括日本在交战过程中强奸妇女、虐待奴役俘虏等违反武装冲突法的责任相关的请求权,难以说明为什么战胜国的我国要单方面做出这样的放弃,而在理论上战败国日本也有可能拥有的由中国违反武装冲突法而发生的请求权,日本却不需要放弃。这样的解释违背了条约解释中诚实、善意解释的一般原则,导致了一个荒谬的结果,是不能成立的。不仅如此,“4·27判决”在其国内法上进一步将其归结为所谓诉讼上的权能,也和其国内判例所确立的相关解释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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