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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再与刘明祥教授商榷

作者: 张明楷

摘要:“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的观点难以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限制解释为对自然人使用,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一定是合理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应以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非法使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此外,我国刑法没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关键字: 信用卡 计算机 诈骗 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