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杂志导读 > 2009 > 01 >

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作者: 刘明祥

摘要: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限制解释为仅指对自然人使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并非诈骗罪的特殊类型;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是通过银行的电子营业员交付而取得现金的,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属于信用卡诈骗;此外,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关键字: 信用卡 诈骗 盗窃 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