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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作者: 孙首灿

摘要:《行政诉讼法》对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从形式上打开了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监督的缺口.但从目前来看,此项规定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此之前,法院已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隐性”审查.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由于没有完善的审查标准,审查结果以认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居多,审查往往变成了走过场.相比之下,美国行政规则的司法审查标准比较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类似于美国的非立法性规则,引进美国行政规则审查标准,有助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提高《行政诉讼法》修正的实质意义.


关键字: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