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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及其矫正

作者: 宋亚辉

摘要:作为一种公法规则,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范围及于行政执法领域自无疑问,但其在私法上是否也具有相应的效力,理论上颇具争议.学界总体上认可食品安全标准作为实质性“法规范”之效力,但其效力来源、等级和范围仍有待澄清.就其在私法上的效力而言,现行法在关键位置为食品安全标准嵌入私法设置了三条管道,并照单全收,完全认可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这是“公法优越论”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集中展现.此举固然有功能主义之考虑,但将私法上既有的违法性、产品缺陷、合意等弹性化概念,完全置换为公法上已实现标准化甚至数字化的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掏空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内核,并带来一系列法律适用难题.实际上,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本质上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私法合作方案在私法一侧的投影,准确判断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必须回归问题的本源,从食品安全立法的公私法合作框架中寻找答案.


关键字: 食品安全标准 私法效力 转致条款 公私法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