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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应认真对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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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的角度而言,我们需要“认真地对待事实”。不能简单地嗤之以“常识”,一弃了之;也不能因其艰难高深,畏惧不行。毕竟任何案件的办理,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还要“以事实为根据”

 
  20世纪70年代,美国两位学者在芝加哥律师协会进行了一项调查,询问各项法律技能在实务中的重要性。调查结果显示,事实调查技能的重要性稳居榜首(72分),高于法律知识(66分)、法律研究(64分)、谈判(63分)、法律文书写作(61分)和会见(51分)等其他技能。也有学者说道:“有90%的律师将他们时间的90%花在了处理事实上面。”魏德士曾言:“实践当中如果有一千个事实问题,那么真正的法律问题还不到事实问题的千分之一。”不管这些调查结果或者说法的真实性如何,它们均反映了一个问题:事实认定能力是一个实务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分析证据、认定事实的技能至少与运用法律的技能在实务中难分伯仲。
 
  由于法学教育与实务工作之间的脱节,当前各大法学院校均开始强调实务课程的重要性,并通过案例研讨、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等课程力图培养法科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不管是16门法学学科核心课程,还是各院校推行的实务课程,基本还是强调法律规则、原则、原理的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中心主义的法学教育模式并没有任何改变。“事实”总是被假定为没有争议的、不证自明的“客观存在”,教学的关注点是如何把既定的规则运用到案件事实之中,并得出合法、合理的公正结果。即便是开设了与事实认定有关的证据学课程的院校,也只是讲授静态的证据知识,例如什么是证据、证据制度历史、证据分类、证据规则和证明规则等,并没有专门培养学生事实认定技能方面的内容。事实认定技能在法律实务当中的重要性与法学教育的普遍漠视形成强烈的反差。
 
  导致教育和实务脱节的原因可能并不是法学院校的老师没有认识到认定事实的重要性,而是可能与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有关:太容易和太困难。
 
  认为事实认定技能太容易的人可以归为“常识派”。他们通常认为,事实认定的技能只不过是把我们在学习、生活当中所掌握知识、经验等常识运用到证据的收集、分析和推理之中。由于我们每天都在处理各种各样的信息,并据此作出各种各样的决定,事实认定的技能与此也并无二致,所以我们可以无师自通。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和精力在法学教育中专门传授事实认定的技能。
 
  这种说法颇有几分道理,也为现代自由心证证据评价制度所认可。比如,没有接受任何法学教育的普通人都可能知晓,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可能会提供不属实的证言。但是,具备能力与最大限度地挖掘自己的能力并不是一回事,更何况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时常会掉入“常识陷阱”而不自知。诉讼中通常不仅会牵涉某个信息关联性和可靠性的评价,还会涉及一大堆杂乱不堪的、相互矛盾的证据的分析。如何理出其中的线索,如何分析每一组论证的力度,如何找出证据链条之中的断裂之处,如何对两组不同的证据论证进行比较,单凭大脑中储存的常识库进行分析、判断,就可能会形成混乱不堪的局面,从而可能导致误认虚假的事实或者否认真实的事实。
 
  另外一种反对培养事实探知技能的观点不是认为这门课程太容易,而是它太难。事实认定所涉及的知识领域非常广泛,但凡与证据分析有关的学科都涉及到事实认定问题,其中至少包括认识论、概率论、逻辑学、心理学、知识社会学、法庭科学、历史编撰学等学科。一方面,如何把各种不同学科当中的知识嫁接到司法语境之中,并让其体系化,这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另一方面,教授这门课程的老师自己必须要熟练地掌握各门学科的知识,才可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而目前能够找到如此多学科背景的教师也非常困难。
 
  探知事实的学问,无疑非常高深。作为法学教育者,面对困难,我们是选择回避,还是选择面对挑战,寻求哪怕可能不成功的尝试。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就这一点而言,国外法学院校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教学资源。同那些翻译、研究国外法律规则难以直接适用于中国教学不同,由于证据分析本质上是一门“价值无涉”的科学,我们完全可以直接借鉴其中的概念、方法和步骤,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案例,“移植”到中国的法学教育之中。
 
  总之,从培养合格的法律实务人才的角度而言,我们需要“认真地对待事实”。不能简单地嗤之以“常识”,一弃了之;也不能因其艰难高深,畏惧不行。毕竟任何案件的办理,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还要“以事实为根据”。探知事实的学问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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