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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Society的意义嬗变及其内在逻辑

作者: 周永坤

摘要:市民社会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社会,是指与君主专制的野蛮社会相对的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在启蒙时代,市民社会增加了时间雏度,成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较发达的法治社会。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转变成结构性概念: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满足物质需要的组织,它是自由平等的法律生成之地。马克思、恩格斯继承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两分的传统,将它转化成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经济基础。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则走向两极:葛兰西的革命理论和哈贝马斯的理性交往的建制理论。哈贝马斯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切割成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两块,这就形成了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这个新的公共领域使政治国家取得合法性,并且是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合理交往的有效性建制。从逻辑上来说,市民社会理论以科学的社会分类学概念为起点,走向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再从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嬗变为社会结构分析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最终回归社会,成为一个推进社会进化的实践理性概念。 


关键字: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公共领域; 文明社会; 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