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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以“共同”的解释和加害人不明情形的解释为中心

作者: 原田刚 [日][1] ; 罗丽 [译][2]

摘要: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日本民法》只有第719条一个条款。其前段中的“共同”的含义,我们持主观共同说的立场,认为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更为紧密的意思参与”意义上的主观共同性。其后段,是在不存在主观共同性的数个行为人的场合,为保护受害人而做的有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因此,作为加害人,通过对因果关系全部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进行举证,可以实现免责或减责。


关键字: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 加害人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