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杂志导读 > 2013 > 05 >

论中止犯的性质及其对成立要件的制约

作者: 王昭武

摘要:对中止犯性质的理解不同,对中止犯成立要件的解释也会有所不同。以政策说为基础的“新综合说”认为,中止犯之所以得以必要性地减免其刑,首先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而且,与未遂犯乃至预备犯相比,减少了违法性与责任。为此,作为客观要件的中止行为,必须是足以防止既遂结果的行为;对于作为主观要件的任意性,首先应从行为人的主观考察是否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能体现行为人“规范意思的觉醒”。


关键字: 中止犯 法律性质 中止行为 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