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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与吸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中的固有习惯法——以《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为考察对象

作者: 高其才 [1] ; 罗昶 [2]

摘要:1951年8月,广西金秀大瑶山各族代表大会沿用瑶族传统石牌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大瑶山团结公约》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金秀瑶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共同制定和实施的得到中央、自治区认可的新石牌,具有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性质。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基本精神、议订程序、某些规范在《大瑶山团结公约》订立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这充分表明了瑶族固有习惯法具有现代价值。我国进行现代法治建设、加强民族立法需要进一步重视民族习惯法,认真发挥习惯法的积极功能。


关键字: 民族自治地方 立法 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