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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财产征用的规制

作者: 李纬华

摘要: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基本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规制对财产的征用。具体调整财产征用的《基本法》第6条与第105条的含义如何,却有待研究。实证考察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财产征用案件作出的相关判决表明,能够被占有与转让的、属于个人所有的才是这两条意义上的财产;征用是指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取得,对私有财产施加限制一般不能构成对财产的征用,除非构成事实征用;依法征用是指征用必须已经被制定成法律或在法律中存在依据,并且法律本身必须具有可得性与精确性;“实际价值”作为补偿标准就是“等同原则”。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对财产征用案件作出的判决中尚未触及如下三个问题,即《基本法》第105条是否隐含“为了公共利益”条件、《基本法》第105条是否隐含着对私有财产的侵扰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与《基本法》第105条是否隐含着对财产的征用必须符合比例原则。


关键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财产 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