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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

作者: 程啸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厘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是指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关键字: 意思联络 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