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杂志导读 > 2010 > 02 >

论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兼论《合同法》第229条的缺陷与修改

作者: 黄文煌

摘要:现代民法规定的租赁权的对抗效力也被称为“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存在于德国的传统制度,它超越了罗马法的规则,使租赁权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产生对抗受让人的效力。虽然在现代多元的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并非都是社会的弱者,但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租赁权的对抗效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缺陷,应采纳外国民法典的合理规定,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字: 租赁权 租赁权的对抗效力 缺陷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