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郭翔
摘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案庭在审查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否正确时,可能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因此也就可能导致立案庭所作认定与之后审判庭的实体审理重复甚至矛盾。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降低管辖权成立的证明标准,使立案庭的审查行为产生类似于管辖权恒定的效力。但从理论合理性上考虑,根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还是需要改革我国的立案审查制度。
关键字: 民事诉讼 地域管辖 起诉条件 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