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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的趋同——从优士丁尼法到现代民法

作者: 陈帮锋

摘要:在优士丁尼罗马法中,意外事故的着眼点是不可预见,而不可抗力是不可抗拒;前者是过错的对反概念,于公法与私法都有适用之余地,而不可抗力也是过错的对反概念,但只适用于契约法。正因为两者都是过错的对反概念,而私犯以过错为基础,所以两者的存在便是私犯的缺失。不可预见性与不可抗拒性具有内在联系,不可预见必然引起不可抗拒,从而为后世民法留下统合意外事故与不可抗力的因子。在现代民法中,两者的区分只有术语上的意义,即立法上无作区分。我国通说对两者于立法上作严格区分,引起了不少混乱。


关键字: 不可抗力 意外事故 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