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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政治司法运作中心环节的审判——1949至1956年华县人民法院实证研究(下)

作者: 高其才 [1] ; 左炬 [2]

摘要:阶级立场、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是1949至1956年基层审判必须遵循的原则,并集中体现在审判组织与审判方式的确定、案件事实的调查、审理的进行、裁判的做出等方面。这一时期的基层审判组织经历了由独任制占绝对主导地位到兼行独任制与合议制的转变。法庭审判作为反革命案件与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要审判方式,对其他案件的法庭审判以及巡回审判与就地审判、公审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发现与认定案件事实乃是基层审判的主要环节,为此通过讯问、庭审获取被告口供,经由主动、广泛、彻底的调查获取证人证言,同时综合运用其他证据实属必须,而在此基础上的结案一方面大致遵循了这一时期有限的法律、政策规定,更重要的是坚持了政治标准并兼顾了情境合理性,在此前提下基层司法机关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用了调解、判决、移转等结案方式。总体而言,1949至1956年基层审判秉具初创性、阶级性、群众性、主动性、追求客观真实等特质,体现了“政治司法”的基本特征。


关键字: 审判方式 政治标准 司法运作 实证研究 人民法院 中心环节 案件事实 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