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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上权利的基本结构——以公物制度为视角

作者: 王洪亮

摘要:本文从水资源公物这一特殊属性出发,重新解释了水资源上的权力结构。水资源所有权人基于法律容忍水使用权的正当性在于公物制度,而水使用权在性质上首先是一种公法役权,但水使用权的公法属性并不妨碍其私法上的财产地位。基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国家对特别使用采取了许可主义,以保障水资源能被用于公共目的。如果许可是不可撤销的,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地位就是一种用益物权,但如果许可是可以撤销的,则只是形成了一种民法上受保护的财产地位。同样,基于水资源的公物属性,宪法限制了水资源上诸多的权利,在制度保障与存量保障上都有所减弱。


关键字: 水资源所有权 水使用权 公物 公法役权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