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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习惯之司法功能

作者: 陈彦晶

摘要:《民法总则》实施后,商事习惯在我国具有两类功能:一是解释意思表示、解释和补充合同;二是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就已将商事习惯作为法源,并且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功能.未来法院在适用时应注意对商事习惯的审查,包括合法性、合公序良俗的形式审查和合理性、可预见性的实质审查.在作为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工具时,不得用商事习惯否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只有在作为法律渊源时,商事习惯才能修正合同条款.商事习惯在发挥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功能时,应作为事实问题,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发挥法源功能时,法院可依职权援引商事习惯裁判.但是法院适用商事习惯存在交叉引用的问题,法院应明确其法律依据,以适用不同的解释规则.


关键字: 商事习惯 司法功能 审查 修正合同 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