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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诸问题的思考

作者: 郭明瑞

摘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要求所公示的是物权,而不是其他.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直接占有为公示方法,交付不能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但登记也可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也可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物权的公示方法与物权的变动要件不是一回事.依双方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物权是否发生变动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不应决定于行为的形式.交付和登记不应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是联系在一起的,公示的目的使一般人能够从外观上确定何人享有何物权,公信原则是对第三人信赖公示的物权状态的利益保护.公信原则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和善意保护的效力.


关键字: 公示公信 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