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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性质二分说”的提出与证成

作者: 朱军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源于日本的理论框架,和《劳动合同法》对民主程序的“模糊态度”遮蔽了劳动法在自治层面区分“个体自治”和“集体自治”之劳动条件调整机制的核心法理,共同导致我国学界探讨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性质时陷入了表面化的抽象理论之争.循核心法理观之,无论是《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双重价值取向,还是各说之争背后的两大共识均体现了劳动规章制度的“个体自治”和“集体自治”面向.在立法者未将劳动规章制度最终定型为一种独立的规范之前,采“性质二分说”为妥,即规章制度仅有现行法下“个体自治性规范”和立法论下“集体自治性规范”两种性质,前者以一般抽象性指令(仅限与工作相关的行为规范)和格式条款的法律形态呈现,后者可在条件成熟时发展为异于集体合同的集体自治性规范.


关键字: 劳动规章制度 性质二分说 个体自治性规范 集体自治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