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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物之诉与不当得利——罗马法渊源及其变迁

作者: 傅广宇

摘要:转化物之诉对于理解欧陆国家的不当得利法具有重要意义.它最初源于对罗马法上不承认直接代理的矫正,具有类似不当得利规范的功能.优士丁尼立法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使其可以适用于自由人之间缔结合同使第三人得利的情形.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奉《国法大全》为圭臬,并未突破三人关系的格局.潘德克顿现代运用时期的学者受理性主义自然法影响,将转化物之诉扩大到两人关系,使其具有一般性不当得利之诉的品格.《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形式上采纳了旧共同法意义上的转化物之诉,但现代法教义学却将其理解为非给付不当得利的一般规则.在民法典未规定转化物之诉的法国,学说和司法实践借助转化物之诉发展出一般的不当得利之诉.但转化物之诉只是作为一个符号被使用,一般的不当得利之诉背后真正的支撑是公平原则.


关键字: 欧洲民法 罗马法 转化物之诉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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