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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危险说:立场与方法的辨证

作者: 冀洋

摘要:客观危险说是违法性领域内关于判断“实行行为时法益侵害危险性”具体方法的学说,它包含判断资料、判断时点、判断主体三个热点.判断资料与判断主体分属两个阶层,客观危险说只能以“客观事实”为评价对象,不允许以判断主体的认知取代客观资料,不能对客观事实进行抽象化,这是刑法客观主义的根本体现.一次判断只能站在一个时点,既然以“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为判断资料,则只能连带为“事后判断”,“事前判断”与客观危险说的构造相悖.判断主体不涉及刑法主客观主义之争,它与判断资料是“客体评价”与“评价客体”的阶层关系.危险的判断不是纯物理性、科学性的因果关系判断,它不得不考虑法益保护目的的要求,离不开价值判断的成分,采用“科学的一般人”是较妥当的基准.


关键字: 客观危险 判断资料 事后判断 科学的一般人 刑法客观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