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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三次演讲看“法典化时代”的法律观

作者:朱明哲

摘要:19世纪法学的中心议题是法典化。在围绕法典展开的讨论中,形成了以法律创造论、法律进化论和法律工具论为内核的法律观。法律人通过编纂法典、解释法典,开始普遍认为法律是人类的创造,从而总是有改善的空间,并且可以服务于人的目的。三次著名的演讲分别在19世纪的不同阶段明确阐发了法律人普遍接受的法律观。1801年波塔利斯在《关于民法典草案的演讲》中指出习惯应当通过立法保留其内容、判例可以细化法典的规定,说明立法者所创造之规则成为最主要法律渊源的时代已经到来。1847年基尔希曼则在《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中提出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也自然应该随之进步,法学家应该研究的就是未来的法律。1897年霍姆斯则在《法律的道路》中则提出法律不仅应该顺应社会进步,而且可以作为法学家的工具引领社会发展。在法典化的时代,法律的创造论、进化论和工具论也逐渐深入人心。 


关键字:法典化; 法律创造论; 法律进化论; 法律工具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