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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股东提案权的剖析与借鉴——一种精细化比较的尝试

作者: 梁上上 [1] 加藤贵仁 [2] 朱大明 [3]

摘要:中国法律已经从法律移植阶段步入法律养护阶段,精细化比较呈现蓬勃生机.本文采用精细化比较的理念与方法,对中日两国股东提案权的制度宗旨、立法史、构成要件、存在问题、法律漏洞、修法方向等做了全面而深入的比较研究.两国股东提案权具有共同的立法宗旨,但是两国对该权利的规范路径并不相同,中国将股东提案权定性为临时提案权进行规范,而日本将股东提案权区分为议题权、议案权与议案要点通知权.为此,两国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特别是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限、审查方式,以及股东滥用提案权的方式都存在较多差异.由于两国确立该制度的时间都较短,都存在“技术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在找寻本国与他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轨迹中,本文不以引用他国法律为唯一目的,而是更深更广地理解该制度在两国的通性与殊相,并以他人为镜寻找自我面相.


关键字: 精细化比较 股东提案权 股东资格 审查权 权利滥用